辰溪县祥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辰溪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要求赔偿一案,起诉人辰溪县祥安建材有限公司以案件重大复杂辰溪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但本案的被告是辰溪县X镇人民政府,因此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