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10年9月2日去世)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原告。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401-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张某共同共有;
二、被告张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两原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