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辩称我公司开发云梦商住楼项目,是原岳阳市生资公司企业改制,公司资产交织处置,职工住房拆迁还建,由市供销社牵头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X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同意该项目按4400平方米面积享受拆迁还建的优惠政策,超过建筑面积部份已在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缴纳了应缴费用。
被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意见及领导批复,缴费凭证等相关依据。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规定,对该案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案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2009)岳墙散决字第X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