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钜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申请人浙江钜翔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B/(略)、出票人为长葛市永固金属防腐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略)、付款人为长葛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为长葛市豫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略)、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长葛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钜翔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王某甲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