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在上海XX出租车公司工作,住崇明县x。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宜章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8日、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张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故原告诉请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按规定承担女儿生活及相关费用的一半;婚前、婚后财产及其他经济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张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XX随原告朱XX共同生活,自2010年2月起,被告张XX每月给付张XX生活费人民币500元至张XX18周岁止(给付方法:每季度首月集中给付一次),张XX今后教育费、医药费由被告张XX承担二分之一;
三、原告朱XX得上海市宝山区x房屋分割款人民币440,000元;
四、被告张XX得上海市宝山区x房屋分割款人民币560,000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