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万猛,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超群,睢宁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李某乙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3800元,李某甲自愿放弃其余经济损失。
二、双方以后和睦相处,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楮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