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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李某与仇某阳、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男,35岁。

原告李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某,女,33岁。

被告陈某,男,34岁。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仇某负责将娄底市公安局新家属院内X栋X号集资住房更名(过户)至原告洪某、李某名下,如需更名(过户)费用,由原告洪某、李某负担;

二、由原告洪某、李某向娄底市公安局支付住房余款17,004元;

三、由被告仇某在2012年1月18日前负责归还以该套住房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所贷款项,如被告仇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则由其以本金217,004元、月息2分的标准向原告洪某、李某承担逾期利息;

四、在被告仇某还清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十日内,由原告洪某、李某支付被告仇某15,000元;

五、被告陈某除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外,原告洪某、李某以及被告仇某不需其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2,86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680元,由原告洪某、李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李某杰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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