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85年4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男,1984年7月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某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起到上海打工,2009年5月2日被告离开原告,从此不再与原告生活,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原、被告均未某法庭出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经过原告诉某意见及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好,因被告外出至今未某,原告诉某来院。双方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
审判员王某杰
人民陪审员熊传涛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