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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八岗乡蔡某坡村第五村民组与杜某乙、杜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X乡X村第五村X组。

代表人杜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高廷俊,郑州市管城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丙,男,1967年1O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牟县X乡X村第五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杜某乙、杜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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