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许某(又名许X),男,XX年X月出生,汉族,安微省含山县人。
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寿成、黄登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5日在衡阳雁北监狱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贺某诉称,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出狱后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及其他费用原、被告各承担50%;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3年7月双方自由恋爱。2004年X月X日双方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贺某某。2005年X月X日被告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提出离婚,被告许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贺某某原告贺某自愿抚养成年,原告贺某自愿承担抚养费用;
三、被告许某对小孩贺某某享有探视权,原告贺某应当予以配合。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贺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黄寿成
审判员黄登飞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