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
原告袁某与被告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袁某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2010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X年X月X日、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遂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所欠原告袁某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袁某自愿要求被告秦某归还22000元,其余8000元原告袁某自愿放弃。此款由被告秦某在2011年6月28日向原告袁某支付10000元,2011年8月31日之前支付12000元;
二、若被告秦某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被告应向原告袁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袁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