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经营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苏省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减半收取277.50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