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原告李某乙之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学院教师。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永州市某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人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