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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与被告梁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常师附小。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田XX与被告梁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田XX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某。

原告诉某,梁XX、陈XX俩被告于2010年在常德市火车站装修经营搏金宾馆期间尚欠本人劳动工资款x元,经多次讨要俩被告至今未付,现具状起诉某求俩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工资款。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本属实,只是俩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困难,现同意一次性给原告支付尚欠的劳动工资及材料款。

经审理查明:梁XX、陈XX俩被告于2010年在常德市火车站装修经营搏金宾馆期间尚欠原告劳动工资款x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俩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某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梁XX、陈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田XX劳动报酬款7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XX、陈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某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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