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坤,女,19XX年XX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兴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杨X坤与被告徐X光于2001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4日生育女孩徐X敏,200X年XX月13日生育男孩徐X强。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打架,2009年原告与被告打架后离家出走,后虽回家住了段时间,但2010年3月后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坤与被告徐X光离婚;
二、婚生女孩徐X敏、婚生男孩徐X强均由被告徐X光抚养;
三、共同财产:分配给原告杨X坤、被告徐X光的土地补偿款、房屋拆迁款等,全部归被告徐X光所有;共同财产中应分配给原告杨X坤的部分抵转为小孩抚养费,原告杨X坤不再承担抚养费。
四、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杨X坤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