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的(2009)一中民初字第X号原告田睿诉被告北京祥瑞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