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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惜缘网吧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1)郴民执字第X号

郴州市惜缘网吧:

你(单位)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11)郴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计息时间: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郴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略)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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