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7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伙同张XX、李XX、杜XX、李X、张XX(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杞县X村盗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许绩、许香墓。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杜某到杞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XX、李XX、杜XX、李X、张XX等人的供述,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杞县文物管理所证明及本院(2010)杞刑初字第250、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某、艺术价值的古墓葬,破坏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侯宪忠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