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鲍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起诉来院,同日,我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大动干戈,从结婚到2006年一直都生活在吵闹中,在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原告分别于2006、2008、2009年三次向法院起诉,但由于没有收集到更有力的证据而未被判决离婚。自2006年至今,四年多来,原、被告仍没有共同生活一直分居至今。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更没有感情可言,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第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这次原告也不能向法院提供更多的证据但前三次的起诉判决书和四年多的分居生活,足以说明原、被告离婚的条件已经成熟,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1990年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家庭和睦。自第三者插足后,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06年7月原告与第三者在外地生育一个女孩。原告与第三者在外地过着非法的夫妻生活。原告的行为给家庭、社会、子女造成很坏的影响,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严重的伤害。综上所述,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焦点如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民权县人民法院(2006)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对原告所递交的第1、2、3份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所递交的第1、2、3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定婚,于1989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鲍某颖(1993年4月出生),长子鲍某(1996年7月出生)。原告于2006年、2008年、2009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结婚十余年,并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2009年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故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振江

审判员黄某涛

审判员王新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玉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