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某鹤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8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