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科技工业园主孵化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甲,男。
被告朱某乙,男。
被告朱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殷飞龙
审判员肖科军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