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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建筑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07)安民二初字第X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外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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