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衡山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2010年3月3日,权利人欧阳梦裘、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管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欧阳梦裘各项损失3027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各种损失x元,两项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12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管某某外出务工,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