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抗××,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区××湾×××号。
被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关于抗××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2011年9月15日,抗××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抗××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
审判员曹坤
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