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谭某某款x元及利息(从200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6.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被告刘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2010年3月16日,权利人谭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的住房已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也无存款,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