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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甲及其代理人郑某乙,被上诉人张某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开庭审理前,郑某甲向原审法院提出勘验现场申请。原审法院没有勘验现场,也没有就该申请向郑某甲作出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退还郑某甲。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张某军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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