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又叫苏某杰),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李某,女,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13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后于2007年7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苏某琪。原、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发生矛盾后互相又不能正确对待,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家庭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苏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苏某琪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苏某某从2010年6月1日起每月按500元给付子女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广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赵凤义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