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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欧某、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某、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并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通知书,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于2011年6月22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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