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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福建省沙县X村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俊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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