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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康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9月,被告人李某帮助熊某儿子熊某进入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2007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以可以为熊某办理上华中师范大学为由向熊某索要60000元,后李某为熊某办理了武汉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入学手续,并索要学费20000元(其中交到国家信息化计算机教育认证中心9300元)。后熊某发现被骗,熊某多次向李某催要被骗现金,李某一直不还,李某共骗取熊某70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退还熊某40000元。

2、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可以办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正规自考文凭为由骗取贾XX信任,贾XX先后分五次交给李某现金67000元和办证人员资料,让李某办理本科文凭。后贾XX及办证人上网查询得知李某为其办理的毕业证均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退还贾x元。

3、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谎称曲阜师范大学有同学,能够为张某办理曲阜师大和美国特洛伊大学联合班的正规入学手续,毕业后可获得美国特洛伊大学正式本科文凭,骗取张某营活动经费40000元。张某入学后,发现自己的学籍没有按照李某所说的办理,经询问老师得知自己被骗。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退还张某20000元。

4、200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可以办理正规的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的信任,张某交给李某现金3500元及其妻子徐X的个人资料,让李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后李某为徐X办理了伪造的教师资格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退还徐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熊某、张某、贾XX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戴某、宋XX等人的证言;4、物证照片、发、收货清单、户籍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仅接受被害人熊某60000元,已退还40000元,另有20000元系被害人熊某自己交到学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退还大部分赃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9月,被告人李某帮助熊某儿子熊某进入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2007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以可以为熊某办理上华中师范大学为由向被害人熊某索要60000元,后李某为熊某办理了武汉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入学手续。因熊某发现被骗,熊某遂多次向李某催要被骗现金,李某一直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退还熊某40000元。

庭审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赔被害人10000元,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可以办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正规自考文凭为由骗取被害人贾XX信任,后贾XX先后分五次交给李某现金67000元和所需的办证人员资料,让李某办理本科文凭。后被害人贾XX及办证人上网查询得知李某所办理毕业证均系伪造。案发后,李某家人退还贾x元。

3、2008年7月,被告人李某谎称曲阜师范大学有同学,能够为被害人张某办理曲阜师大和美国特洛伊大学联合班的正规入学手续,毕业后可获得美国特洛伊大学正式本科文凭,骗取张某营活动经费40000元。张某入学后,发现自己的学籍没有按照李某所说的办理,经询问老师后得知自己被骗。

庭审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李某亲属退赔张某(系张某父亲)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4、200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可以办理正规的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的信任,张某交给李某现金3500元及其妻子徐X的个人资料,让李某办理教师资格证,后李某为徐X办理了伪造的教师资格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人退还张某3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共诈骗四起,共计170500元,已退赔1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张某、贾XX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戴某、宋XX等人的证言;收款收条、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庭审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坦白情节,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玉明

审判员谢文军

审判员李某鲲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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