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某区某室,住(略)。
被告上海某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村某号某车间,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2月起,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被告公司,原告以现金方式投入资金。2009年2月24日,经被告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原告除投入注册资本外,另出借给被告借款人民币x.78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6‰。现被告无法正常经营,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x.78元及支付利息(自2009年2月24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6‰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被告经营不佳,资产被查封,只能通过变卖资产来偿还原告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x.78元,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x.38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89元,减半收取8816.9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x.9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2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