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永鑫,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从醴陵市“赤矮子”和刘某辉(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及李某翔(另案处理),再分别由被告人王某某经手卖给蔡某乙、熊某某、唐某丙、周某某、唐某丁、黄某贵、汤国清、陈某戊、胡少波、谭某某、罗某等11人;由李某翔经手卖给陈某、陈某己、陈某波、李某越、刘某瑶、曾祥辉等6人。另有施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3人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交钱给被告人李某某办理驾驶证,但驾驶证一直未拿到。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7年2月10日,江西省上栗市人蔡某乙将办理驾驶证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和3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西萍乡金三角南方李某记“无限极”经销店将蔡某乙的办证资料和28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蔡某乙办理了1本发证日期为2007年5月12日的假驾驶证。

2、2007年6、7月份,浏阳市X村民周某某经本镇居民佘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1本发证日期为2007年11月14日的假驾驶证。周某某交了34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交了28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2008年3月,本市X村民施某某通过佘某某交了36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交了28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但假驾驶证一直未办好。

3、2007年6、7月份,浏阳市X村民熊某某得知枨冲镇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可以办理驾驶证,遂将办证资料和4400元经刘某某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返还刘某某900元作为租车等开支费用,后又将28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熊某青办理了1张发证日期为2007年9月17日的假驾驶证。后来,又有唐某丙、唐某丁、谭某某、陈某戊、邱某某和张某某6人经刘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办理了假驾驶证,发证日期分别为2007年11月15日(唐某丙)、2007年12月16日(唐某丁)和2008年2月24日(谭某某)。其中唐某丙、唐某丁分别交了4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共400元作为租车等开支费用,然后交了2本驾驶证的费用共56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交了44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返还刘某某600元作为租车等开支费用,然后交了2800元给李某某;陈某戊直接交给被告人王某某38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交给李某某2800元。邱某某、张某某分别交了44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返还刘某某1200元作为租车等开支费用,然后交了2本驾驶证的费用共56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但假驾驶证一直未办好。

4、2007年8月份,现住浏阳市X镇三友电器城的(略)人吴某全帮助大瑶镇村民陈某通过李某翔向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1本假驾驶证,发证日期为2007年11月13日。后来,吴某全又先后帮刘某瑶、李某越、陈某己、曾祥辉、陈某波等5人通过李某翔向被告人李某某办了假驾驶证,刘某瑶、李某越假驾驶证发证日期为2008年2月22日,陈某己、曾祥辉、陈某波假驾驶证发证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以上6本假驾驶证吴某某收取每人2900元,全部交给李某翔,再由李某翔全部交给了被告人李某某。

5、2007年8月份,浏阳市X村民赖某某介绍汤国清和黄某贵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2本假驾驶证,发证日期均为2008年1月16日,每本交给被告人王某某3800元共7600元,被告人王某某每本交给被告人李某某2800元共5600元。

6、2008年1月份,浏阳市X村民罗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1本假驾驶证,发证日期为08年2月24日。罗某交了38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交了28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同月,浏阳市X街X村民鲁某某要其妹鲁某明找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妹夫胡少波(鲁某明的丈夫)办理了1本假驾驶证,交了46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交了28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

2008年11月5日,唐某丁等人到浏阳市X镇派出所报案称被告人王某某以办驾驶证的名义诈骗了x元。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略)安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买卖伪造的驾驶证的事实。同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李某翔和被告人王某某共同委托的杨文胜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退赃款4万元。其所在村组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归案说明,在逃情况说明,假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扣押清单,记录帐本、收条复印件,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证明;证人蔡某乙、佘某某、周某某、施某某、刘某某、熊某某、唐某丙、唐某丁、陈某戊、谭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己、赖某某、罗某、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买卖伪造的驾驶证20本,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施某辉、张某某、邱某某购买的驾驶证未拿到,系犯罪未遂,可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所在村组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自己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买卖驾驶证的过程中,以牟利为目的,积极联络买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的赃款4万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四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泓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人民陪审员陈某强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黎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