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传炜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燕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曹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