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因琐事与邻居丁××发生口角,乔某某当即扇了丁××一耳光,致丁××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丁××的损伤系轻伤。
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丁××达成调解协议,由乔某某赔偿丁××各项经济损失x元,丁××不再追究乔某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的陈述,证人张××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采取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