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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安区人,无业,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陶某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抚养费1400元,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3月6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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