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舒斌,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某2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刘某梅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人民陪审员谢群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