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10000元,申请人赵某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