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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1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8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车撞伤同方向骑车人江××,并驾车逃离现场。江××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邵某某负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规定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邵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21时20分,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君二线从西向东行驶至32KM+247M处时,撞着同方向前方骑自行车的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江××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事故中,邵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方已得x元赔偿,赔偿款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0年11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到确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王××、赵××、刘××的证言,确山县公安局尸检报告,确山县远通汽车修理厂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确山县X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确山县110指挥中心出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确山分会仲裁书,被害方写出书面保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减轻处罚。肇事后,被害方已足额获得了经济赔偿。被害方已谅解了被告人邵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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