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穆某某以能为考生办来天津市南开大学的统招生名额为由,骗取荥阳市高考信息咨询部冯某某现金3万元。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退赃证明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穆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杨云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