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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蒋某丁、蒋某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

被执行人蒋某丁,男。

被执行人蒋某戊,男。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9)郴北执字第481-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某丁在衡阳市X区古汉大道X号瑞安花园紫东阁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9.8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略)号,图幅号:77.40-47.75)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某丁在衡阳市X区古汉大道X号瑞安花园紫东阁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9.8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略)号,图幅号:77.40-47.7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晓淼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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