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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丁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丁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丁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建林

人民陪审员李某宜

人民陪审员刘军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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