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袁某某与杨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国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1月4日下午6点左右,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撕打在一起。原告到长岭县宏光医院住院治疗四天,花费医疗费19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900元。经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给付2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给付原告袁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00元,此款于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曹国安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