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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南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龙中峰,河南长胜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中储粮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宏,河南法本(略)事务所(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铁公司)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了举证期限。2010年7月10日赵某某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至2010年9月8日,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龙中峰、陈爱芳,被告河南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4月19日14时20分,赵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通过新密市X镇X村龙庄组无人看守道口时,被由西向东行驶的河南中铁公司的火车连人带车推至一百多米远处,该车停止行驶后,火车司机将赵某某及摩托车抬到轨道外后继续向东行驶,造成原告严重受伤,摩托车报废的事故。经新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腿挫灭挫裂伤伴肌肉缺损;右股骨外踝骨折后缺损;右膝关节开放伤;多处挫裂伤;头皮血肿;左足第5趾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河南中铁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2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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