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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

原审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申请撤回对乔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原审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X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乔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乔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准许检察院撤诉申请,判决上诉人无罪。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表示服从原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撤回上诉。

原审法院(2011)X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建忠

审判员唐仑

代理审判员罗灿

二О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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