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某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南宁市X区X街航运公司宿舍以一百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吴XX出售两包K粉(净重1.73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还在其电动自行车尾箱中查获K粉一包(净重0.69克)。经鉴定,涉案的三包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吴XX的证言、鉴定结论(南)公鉴(毒品)字[2011]X号毒品检验报告、指认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2.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供被告人犯罪所用财物,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陆小玲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