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喻文,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宁乡X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乙。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某、湖南宁乡X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于2009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唐亚飞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