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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喻文,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宁乡X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乙。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某、湖南宁乡X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于2009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唐亚飞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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