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新乡市荣鑫精密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申请人新乡市荣鑫精密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GB/(略)、出票日期为2003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获嘉县如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新乡市荣鑫精密铸业有限公司、付款人为新乡市商业银行获嘉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荣鑫精密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金传
审判员潘贵喜
审判员郭亚花
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杜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