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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田某某、赵某戊、程某某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某,共产党员,系南阳市卧龙区X镇人大代表,任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丙,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共产党员,系南阳市卧龙区X镇人大代表,任卧龙区X镇X村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兰某某、黄某丁,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共产党员,系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2009年11月6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8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09年12月1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己,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系南阳市卧龙区X村村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2009年11月6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8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09年12月1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田某某、赵某戊、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赵某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追缴被告人赵某乙、田某某、赵某戊、程某某犯罪所得x.4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乙、田某某、赵某戊、程某某不服,以“我们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我们在集体的土地上承包,并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已得到国家验收,领取了国家补贴。我们符合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务院核查三级验收标准,任何人无权作出决定,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王成金

审判员戴合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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