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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红

审判员许艳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邹梦月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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