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红
审判员许艳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邹梦月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