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室。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武汉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己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了相应的处理方案,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亦无相关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志杰
代理审判员蔡蕾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洁